據新華社電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佈司法解釋:《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範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規定,刑事裁判判處沒收部分財產的,應當明確沒收的具體財物或者金額;判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明確追繳或者退賠的金額或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相關情況;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最高法執行局負責人表示,沒收財產,應當執行被執行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不得沒收屬於被執行人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被執行人在共有財產中的應有份額,應當依據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確定。沒收財產,應當執行刑事裁判生效時被執行人已有的財產,對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實行一次性沒收,不得將被執行人服刑期間或是刑滿釋放後所取得的財產予以沒收。
  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刑事裁判沒有認定為違法所得,原則上都應當推定為合法財產。
  執行沒收財產或罰金刑,應當參照被扶養人住所地政府公佈的上年度當地居民最低生活費標準,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該司法解釋自今日起施行。  (原標題:被執行人刑滿釋放後掙的錢不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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